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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5

加盖公章的发行单位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查前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2)总结本单位前一年度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销售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

(3)自查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出版物经营内容;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须提供);

6、凡通过网络开展业务的发行单位:

1)应填报《出版物网上发行备案表》(《出版物网上发行备案表》)一式两份;

(2)在自有网站开展出版物经营业务的,需提供ICP备案证明、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截屏复印件;

(3)在网络交易平台开展出版物经营业务的,需提供网店首页以及实名认证上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截屏复印件;(如在多个网站或网络交易平台开展出版物经营业务,每个需分别填报备案表:网络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淘宝、天猫、京东、亚马逊、孔夫子、拼多多、苏宁易购、微店、有赞、微信小程序等);

7、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或本年度3月31日的单位,需提供有效的经营场地证明;

8、完成统计数据填报(参与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基本信息要与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统计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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