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通州区进行股权变更时,公司章程修正案的修改范围有哪些限制?
在北京通州区进行股权变更时,公司章程修正案的修改范围主要有以下限制:
不损害股东利益:一方面,要遵循大多数原则,章程修改作出决议一般需经多数表决权通过。另一方面,要遵循少数股东保护原则,当股东对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投反对票时,该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保护,不得因章程修改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公司性质与法人一致性限制
保持公司法人一致性:不得因公司章程的变更,使一个公司法人转变为另一个公司法人,要确保公司在主体资格、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符合公司性质要求:如果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的修改不能突破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性质和法律规定,如不能随意改变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等;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需遵循相应的性质和规定。
法律规定限制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内容有明确规定,修改内容不得与之相悖。例如,关于股东权利义务、股权转让的规定等,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遵循特定事项表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保护股东和债权人权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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